• 河北为“夹心层”群体开绿灯 8.1起可申请公租房
  • 资讯类型:热点关注  /  发布时间:2011-06-14  /  浏览:979 次  /  

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企事业单位等各类主体投资建设,限定建筑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实行有限期承租和有偿居住的保障性住房。

  办法明确,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将其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建立长期稳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筹措渠道;组织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支持政策、租赁管理政策,建立健全保障对象准入和退出机制。

  不得空置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但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也不得空置。

  集中建设的项目应当在交通便捷、生活设施较完善的区域安排。政府及其他投资主体新建的面向社会保障对象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套型以一室一厅、两室一厅小户型为主。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为主,套型以集体宿舍、一居室公寓为主。

  准入

  办法称,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由户主或者委托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具有当地户籍、达到当地人民政府规定年龄的单身居民,按家庭对待。

  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然后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程序统一申请。

  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用人单位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本人向用人单位直接申请。

  申请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能够证明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材料;

  (四)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和由现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户口簿上所列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证明;

  (五)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根据各自的准入条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和共同承租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劳动(聘用)合同;

  (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

  (五)婚姻状况证明;

  (六)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有用人单位的,应当有用人单位出具的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担保书;

  (七)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已通过廉租住房资格审核正在轮候的家庭,可以直接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办法》严格规定了自受理申请开始的每一个环节,包括各级审核、公示在内,约需两个月时间。

  优先

  符合承租条件的家庭成员中含有优抚对象、65周岁以上老人、残疾人员、患大病人员的,以及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个人住宅被征收且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可优先轮候分配公共租赁住房。

  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保障面积不超过廉租住房保障标准,补贴标准参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进行核定。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就近安置。申请人不接受分配的房源、不签订租赁合同、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放弃本次分配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

  租金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和楼层、朝向调剂系数按房屋租赁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并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低于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但不得低于70%,以确保建设资金在合理周期收回,实现良性循环。

  公共租赁住房具体租金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确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年度进行调整并公布。

  企事业单位提供的用于本单位职工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参照政府确定的租金标准自行确定,并报住房保障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用于向社会保障对象出租的,按政府确定的租金标准执行。

  租期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期限一般为2至5年。合同期满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出承租的住房;暂时不能退出的,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标准不变。过渡期满后仍不退出的,承租人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出租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行为记入河北省数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合同期满后需继续承租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

  解约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的;

  (二)获得其他形式城镇住房保障的;

  (三)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内居住的;

  (五)不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不告知的或者经催告拒绝退出的;

  (六)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只限承租人租住,承租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不得出借、转租或者闲置,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内部结构及配套设施,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违法活动,不得损毁、破坏房屋和配套设施。损毁、破坏房屋和配套设施的,应当负责维修或者照价赔偿);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承租人具有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的,记入河北省数字住房保障信息管理系统,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用人单位出具虚假证明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住房保障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公租房七种房源

  (一)政府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住房;

  (二)企事业单位新建、改建、收购、租用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住房;

  (三)其他社会组织投资新建、改建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住房;

  (四)退出或者闲置的廉租住房以及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

  (五)闲置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公有住房;

  (六)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社会存量住房;

  (七)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房源。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且在当地城镇实际居住;

  (二)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三)家庭收入符合当地政府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

  (四)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承租廉租住房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住房保障;

  (五)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婚;

  (二)具有就业地城镇户籍;

  (三)申请时在当地工作未满5年;

  (四)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五)在就业地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者父母住房困难且未以家庭申请任何住房保障;

  (六)个人收入符合当地政府确定的收入标准;

  (七)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就业职工结婚后,按家庭申请相应的住房保障。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在当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一定年限(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三)在当地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四)个人或者家庭收入符合当地政府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

  (五)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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