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民:保障房建设融资途径仍需创新
  • 资讯类型:城市规划  /  发布时间:2011-06-29  /  浏览:679 次  /  

如何解决保障房建设的资金来源问题,一直是舆论关注的热点。据媒体报道,近日,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允许投融资平台公司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筹措资金。同时,多地正在试点“共有产权房”模式,向保障对象出售一定的产权用以回笼部分保障房建设资金。网民认为,通过“债券融资”、“共有产权”等方式,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保障房建设的资金来源问题,但是也都存在着各种潜在风险,保障房建设的融资途径仍需不断创新。

“共有产权”模式是否可行

某名博客文章认为,共有产权房应该全国推广。文章指出,2007年,淮安市在江苏多个城市试行“划拨土地经适房共有产权”的基础上,在全国首创以出让土地共有产权房代替划拨土地经适房,实施了购房家庭与政府7:3和5:5的两种产权比例,并建立了“住房保障基金”专项用于建设回购及承担政府产权部分。这一模式既能够真正的使保障对象受益,又抑制了浑水摸鱼现象,同时还使政府部分的拥有资产升值的收益权。当住户有能力购买更多产权时,可以申请购买其余部分的产权。也可以将自己拥有的那部分产权出售。由于每一次产权交易的基础都是市场价格,想通过这种方式赚取差价几乎是不可能的事,因此也就大大降低了分配过程中的道德风险,确保了政府资源的高效、合理分配。

但有网民认为,“共有产权”模式可以起到压缩利润空间的作用,仍没有解决根本问题。署名“李晓亮”的博客文章认为,“共有产权”不宜主导保障房格局。“共有产权”本质上也等于明确了政府在保障房上获利的合法性。在现实语境下,我们能指望获得合法谋利的政府部门,反而比之前更严格要求自己吗?保障房说到底是一种公共责任,公益属性永远应为第一原则。只有政府彻底从利益纠葛中抽身而出,保障房才能行得正走得远。

“债券融资”加大地方债务风险

有网民认为,为了满足保障房建设融资需求,中央终于松口允许地方发行公债和企业债,应该说是一个重大的政策突破。融资的开闸将有助于解决大规模建设面临的资金压力,参与到保障房项目的企业能为其项目进行发债融资,无疑将吸引到更多的企业和社会资金进入保障房项目。

但署名“不执着”的博客文章认为,地方政府过度举债容易引发债务危机。保障房债券发债之后还债的资金从何而来?要知道,保障房收益是很低的,也就在3%左右,如果发债券利率在3%(还不如同期1年期银行利率),肯定这类债券根本无人认购。如果发债利率在3%以上(超过4%),通过保障房的建设是无法支付发债利息的,接下来只能用地方财政收入或者地方投融资平台的收入来偿还这个钱。但问题是,各个地方政府前二年对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过多,各地方财政收入都处于十分紧张状态,用地方财政收入来归还投融资平台的资金,恐怕都是比较艰难的事情。

多元化融资仍需创新

有网民表示,保障房建设为何遭遇资金瓶颈?1000万套保障房需要政府投资5000亿元资金,相比目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7.6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务十万亿元的规模,简直是九牛一毛。因此,解决保障房建设资金问题,主要看地方政府如何发挥应有的职能。要对官员的政绩考核方式进行改革,让官员不再围绕经济发展打转,而将更多精力用于地方民生、环境保护等方面。

有评论则指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公布数据显示,房地产企业百强有七成缺席保障房建设。这也从反面启示,保障房建设需要进一步创新融资机制,吸引社会资金广泛参与。体制内需要加大社保资金的投入力度,拓宽资金来源;体制外通过税费减免等政策安排鼓励企业参与,保障房产权共有、先租后售、以资金投入换取商品房建设地块优先权等正在试行的办法,也应加快总结梳理,明确政策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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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障房建设将拓宽资金来源。昨天记者从国家发改委了解到,为引导更多社会资金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如期完成“十二五”时期建设3600万套保障性住房的任务,国家发改委发布通知,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和其他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保障性住房项目融资。

昨天,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改委介绍,企业债券具有期限长、利率低的优势,是保障性住房项目市场融资的较好工具。通知中说,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从事包括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的,符合条件的可申请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的方式进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融资;从事或承担公租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其他企业,也可在政府核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额度内,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项目融资。

通知要求,各地规范后继续保留的投融资平台公司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募集资金应优先用于各地保障性住房建设。在满足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需求后,投融资平台公司才能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当地其他项目建设。

国家发改委要求,各地发改委应加强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方向的引导、监督,保障募集资金的专款专用。要督促发行人落实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按计划提取偿债基金,进行专户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防范偿债风险。要督促发行人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按照债券交易场所的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财务报告及有关重大事项。

此前,住建部曾多次表示,2011年度建设保障房投资需要1.3万亿到1.4万亿元,其中有8000多亿元是通过社会机构的投入和保障对象以及所在的企业筹集来的。剩余的5000多亿元资金,将由中央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以及市县政府通过各种渠道来筹集。

记者注意到,受保障房利好消息刺激,房地产板块昨天走势强劲,个股多数飘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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