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修订房屋租赁规定
  • 资讯类型:城市规划  /  发布时间:2011-07-14  /  浏览:766 次  /  

北京市政府日前公布并实施了新修改后的《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对鼓励长期租赁关系、规范群租行为及管理、授权临时干预租房市场等作出规定。

新规定增加条款“鼓励、支持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长期居住租赁合同,建立稳定的租赁关系”,同时明确,房屋租赁期限内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缩短租赁期限、增加租金;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房屋在租赁期限内因买卖、继承、赠与等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北京市新规定要求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标准。不得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等作为卧室出租供人员居住。对集中出租房屋达到一定规模时(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租住人员达到15人以上)出租人应当承担的安全管理责任作出了规定,并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引人注意的是,新规定明确,租赁市场在短期内出现租金较大波动等异常变化,北京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市发展改革、市建设(房屋)等行政部门采取必要的临时干预措施,稳定租赁市场。

为稳定租赁市场,北京市新规还要求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计划,通过建设、收购等多种方式提供廉租房、公共租赁房;鼓励企业、个人投资建设公共租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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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3日,记者在石家庄市房管局采访时了解到,截至今年6月底,全市已分配廉租住房9805套、达到分配入住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511套、在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6057套。年底前位于建华家园的首批511套公租房将分配到户。

据石家庄市房管局副局长王文兴介绍,截至6月底,全市已分配廉租住房9805套、达到分配入住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511套、在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6057套;今年新开工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32725套(其中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25128套);建成经济适用住房6.066万套551.38万平方米;为11万户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廉租住房保障,发放补贴资金1.58亿元;通过棚户区改建解决5.5万户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做到了应保尽保。

王文兴表示,今年省下达石家庄市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是: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41248套,约占全省总目标任务的八分之一。“目前,位于建华家园的511套公租房已经具备入住条件,我们正在细划公租房配租、管理办法,并入户摸底调查,年底前511套公租房将分配到户。”王文兴告诉记者,公租房的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无力通过市场来解决住房问题的群体。

目前,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有以下几种,主要包括:各级政府直接出资新建、改建、收购、租用的住房;开发区、正定新区、各类产业园区自建或统筹区域内单位新建、改建、收购、租用的住房;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出资独立或联合新建、改建、收购、租用的住房;在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等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公有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转化的公共租赁住房;个人提供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的存量住房;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的住房。

王文兴表示,石家庄市首批入住的公租房虽然只有511套公租房,但是从明年开始石家庄的公租房建设将突飞猛进。2011年省下达给石家庄市的公租住房任务是17500套,其中相当一部分在2012年要交付使用。“公租房由于其适应性更强、保障面更宽,随着大批公租房的建成,将能解决更多住房困难人群的住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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