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价鸽子丢失 将物业告上法庭
  • 资讯类型:政策法规  /  发布时间:2011-09-05  /  浏览:1459 次  /  

2008年,唐山市路北区尚座花园小区业主王某饲养的6只进口种鸽丢失,损失高达18万元,遂将物业告上法庭。该案经过初审、重审,近日,法院终审判定物业承担20%的责任,理由是物业未向法庭提供案发时的监控录像,无法证实其履行了管理义务。

长翅膀的鸽子丢失,物业需担责。如果业主其他财物丢失,物业岂不更该赔偿?案件判决了,但是这6只鸽子引发的风波与口水仗却并没有停止。尚座花园物业在燕赵都市网等网站、贴吧发帖喊冤,同时认为,该案虽然案值较小,但是牵扯出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那就是业主私产丢失,物业是否该赔偿?

 

事件

 

业主鸽子丢失起诉物业

尚座花园是唐山市一知名高档社区,实行全封闭、智能化管理。

2006年底该小区正式入住,业主王某搬进小区不久,就利用楼顶天台养起了鸽子。王某在起诉书中称,自从其饲养信鸽以来,有人觊觎信鸽这块“肥肉”,屡次下手偷盗。2007年8月,物业公司一保安人员在偷盗信鸽时被他逮个正着。同年10月,信鸽再次被盗。2008年3月,王某到公安部门报案称,其饲养的6只信鸽被盗,价值18万元。尽管该案至今未破,但王某怀疑是物业保安人员监守自盗。

王某认为,入住之前,物业和他签订了服务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物业收取服务费之后,小区内实行封闭式智能化可视对讲,有闭路监控系统管理,小区内有保安24小时执勤巡逻。王某称,既然他如期缴纳了物业费,等于履行了合同约定,物业就该履行自己的义务,承担起管理责任。鸽子丢了,和物业管理不到位有直接关系,物业应该予以赔偿。

初审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了服务合同后,双方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王某在家中饲养信鸽应自行保管,造成丢失应负主要责任,物业有管理疏忽和管理保安人员履行职责的瑕疵,应该承担次要责任。根据王某提供的照片与购买信鸽的单据等,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评估出这些丢失信鸽价值17.2万元,路北区法院初审判决物业赔偿王某6.88万元,鸽子价值鉴定费4400元也由物业承担。

判决一出,物业大呼冤枉并提起上诉。唐山市中院审查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2010年12月,唐山市路北区法院重审认为,王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说明信鸽确实被盗,并且物业已经履行了约定的义务,达到了服务标准,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但案件仍然一波三折,王某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唐山市中院终审判定,物业赔偿王某全部损失17.2万元的20%。唐山中院认为,物业在案件审理中未向法庭提交案件发生时的监控录像,无法证实其已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且王某提供的模拟录像能证实物业的保安人员没有履行职责,因此必须对王某的损失予以适当赔偿。

帮助说明 | 法律声明 | 关于我们 | 收费标准 | 联系我们 | 留言咨询
河北时尚城市资讯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涿州分公司 地址:河北省涿州市清凉寺办事处冠云路南1幢1-1号邮编:072750
网站运营热线:189-1129-5559
网站客服QQ:392090674 微信18911295559
冀ICP备17008880号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