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省采暖将改变收费方式
  • 资讯类型:城市规划  /  发布时间:2011-09-20  /  浏览:604 次  /  

本文摘自: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张洁)“2011-2012年采暖期,各设区市所有新竣工建筑及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必须取消按面积计价收费方式,全部实行供热计量收费。”这是省住建厅在日前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供热计量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提出的要求。

  ■省钱又节能

  供热计量改革是国家节能减排战略的重要内容,是供热体制由按面积计价收费向按用热量计量收费转变的根本变革,势在必行。

  省住建厅有关人士介绍,实行供热计量改革,有利于调动用户节能的积极性,有利于最大限度地节约能源,有利于降低供热成本,减轻政府、企业和个人供热负担。

  据悉,按照目标要求,2011-2012年采暖期,石家庄市要确保新增供热计量收费面积500万平方米,唐山市新增400万平方米,保定市新增320万平方米,张家口市新增250万平方米,邯郸、秦皇岛市新增220万平方米,邢台市新增210万平方米,衡水、承德、沧州市新增150万平方米,廊坊市新增130万平方米。

  到2013-2014年采暖期,各市供热计量收费面积要占到本市集中供热面积的30%以上,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并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按需供热用热

  《通知》要求,各设区市要根据当地近年来供热计量运行情况,合理确定供热计量模式和技术路线,谨慎选择供热计量及温控装置。对供热计量及温控装置的选型不能过多、过滥,要相对统一,便于热计量数据的采集、传输、使用和维护管理。

  要按照“供热计量智能化、系统控制自动化、住户用热自主化、政府监督数字化”的标准,搭建供热计量收费系统和数字化监测调控平台,根据不同天气、不同时间、不同用户的用热需求,实时对热源机组、管网、换热站、终端用户的供热流量、压力和温度等进行在线自动监测和远程智能调控,实现“按需供热、按需用热”,达到最大限度的节能效果。

  ■完善监管体系:保证供热计量质量

  一是供热计量装置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项目一律不得通过竣工验收。《通知》要求,各设区市建设、供热主管部门要加强新建建筑供热计量工程监管,在新建建筑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落实建筑节能标准和供热计量装置安装的监管,保证新建建筑达到建筑节能标准和分户计量收费的要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在对设有热计量装置的建筑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时,必须要求相应供热企业参加,供热计量装置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项目,一律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二是杜绝购置不合格供热计量产品和强行指定产品的行为。《通知》提出,各设区市供热主管部门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强化供热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和制造许可监管,明确供热计量产品的质量要求、售后服务标准,严把产品准入关,杜绝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建筑工程中;要监督供热企业制定供热计量产品选型、购置、维护管理实施细则,杜绝购置不合格产品和强行指定产品的行为。

  三是对拒绝实行计量收费的供热企业要依法追究其责任。《通知》明确,各设区市供热主管部门要加强计量装置安装与收费监管,严格执行《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监督供热企业对已经安装热计量装置并符合供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建筑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并责成供热企业负责供热计量器具的日常维护。对拒绝实行计量收费的供热企业,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完善收退费政策:确保及时兑现退费

  为进一步完善供热计量价格体系,《通知》要求各地在确定供热成本时,应将供热计量和温控装置的维护、更换、管理等成本纳入热价成本;要按照“企业节能见效益、用户节能省热费”的目标,检验热价政策的合理性。对于已出台两部制热价的城市,要逐步将按面积收取的基本热价比例由现行的50%向30%过渡,以便最大限度地调动用户行为节能的积极性。《通知》强调,各设区市供热主管部门要督促供热企业对采暖期确定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住宅小区或单体建筑,对供热机组、换热站、终端用户等各环节的用热量等基础数据进行认真采集、整理,综合分析供热企业和用户节能、节费情况,并结合当地制定的供热计量收费价格标准,逐户核实实际采暖费用,确保在采暖期结束后两个月之内,及时兑现退费政策,取信于民。

  ■推进县级市(县)供热计量改革:到2013年底超50万平方米

  按照要求,各设区市供热主管部门要督促尚未开展供热计量改革的县级市和10万以上常住人口的县城,抓紧制定供热计量价格及收费办法,在2011-2012年采暖期选择一定比例的住宅小区或单体建筑开展热计量收费试点工作,确保到2013年底,各县级市(县)完成50万平方米以上的供热计量收费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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