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公租房细则:新就业职工可申请
  • 资讯类型:政策法规  /  发布时间:2011-10-20  /  浏览:1381 次  /  

摘自:中新网

中新网北京10月19日电(记者 于立霄)继限价房、经适房、廉租房后,北京市19日公布了《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城市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的人员,都纳入了公租房准入范围。

《通知》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包括三类人员:一是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二是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三是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能提供相应证明且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

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专门机构、产业园区通过新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渠道筹集,鼓励社会单位、投资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持有、运营公共租赁住房,并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面向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备案资格的家庭配租。

《通知》在公租房的租金方面明确规定,按照“市场定价、分档补贴、租补分离”原则,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考虑项目建设、运营和管理成本,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确定。

在租金补贴方面,《通知》规定,补贴对象、标准将根据承租家庭收入水平、家庭人口及保障面积标准等因素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租金补贴单独核算,承租家庭交纳租金后,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再依照相关规定向承租家庭发放租金补贴。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用于交纳租金。

《通知》在租赁合同期限上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由双方约定,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租金可以按月、季或年收取,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承租人擅自改变该房屋居住用途或房屋结构,将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或者获得其他住房的,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承租人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已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收回房屋。

该《通知》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北京市从2009年开始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根据规划"十二五"期间,将建设收购公租房30万套以上,占公开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60%。今年开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为6万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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