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拆迁户可自选房屋评估机构
  • 资讯类型:政策法规  /  发布时间:2011-11-07  /  浏览:1068 次  /  

摘自: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孙雪梅)昨天,市住建委正式发布《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规定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将公布审核通过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来协商选定。

《办法》规定,房屋征收时,区县房屋征收部门首先公开发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可以提出申请,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审核后,公布入围机构的名单。之后,征收部门将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并公布。

如果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不协商,造成无法按期选定,将由房屋征收部门从报名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摇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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