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省消协房地产行业分会了解到,2011年,该行业分会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01件,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66家。其中,“定金”不退、产权证难办、延期交工等问题成为消费者反映最为集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合同内容开发商随意变
2011年,市民李先生在我市一开发商处购买一套房子。按照双方认购协议的约定,李先生需支付50%的首付款,等签订正式合同后再办理贷款。然而,当李先生与开发商签合同的时候却发现,其合同内容竟然和原来签的“认购协议”条款完全不一样。
“按照认购协议,我们的房子应该是按平方米买的,可是,合同上填的却是按套卖。也就是说,不管房管局最终测量面积比我们购买的面积少多少,开发商都不会再给我们退钱。”李先生说道,不仅如此,购房协议与购房合同上的交房日期也相去甚远,协议上写的是2011年12月31日交房,而合同上却是2012年6月30日交房,如果到6月30日交不了房还可以再推迟3个月。同时,协议上写明的“如果开发商不能按期交房,将按照房款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条款,在合同上也被改成了“如果不能按期交房,支付万分之零点五的违约金”。
这样的购房合同,引起了李先生和其他购房者的不满。但是,开发商却态度强硬地表示,如果李先生不按照他们的合同内容签正式合同,就等于自己放弃了已经购买的房子。如果这样,李先生不仅得不到赔偿,还要为此缴纳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李先生只得憋屈地与开发商签下了合同。
到中介遭遇“大忽悠”
2011年年初,市民安先生在我市一家房屋中介公司选购房屋,看上了一套棉一小区附近的二手房。但是,考虑到这已经不是自己购买的首套房产,根据我市商品房限购政策的有关规定,二套房的贷款利率较高等问题,安先生还是有些犹豫。中介公司的一位工作人员了解到他一直犹豫不决的原因后,竟然告诉他,他们公司可以帮他作一套假手续,让他仍然按照首套房的优惠政策来购买该套房产。这席话不禁说得安先生怦然心动,当即便与该中介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并支付了定金和中介费,共计1.5万元。
然而,当安先生回家仔细查看中介协议时,却发现里面有一条明确写着:买房者应对提供的购房资料负责,如有虚假,造成的损失由买房者全部承担。“当初是他们答应给我做下假证明,可是,一旦出现问题,他们却可以利用这条规定,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安先生气愤地对记者说道,在看到协议上的条款后,他便打了“退堂鼓”,马上找到中介公司要求退房。可中介公司给他的答复却是:要退房可以,但是,5000元中介费不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