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借名买房 被限购一族的“悲壮选择”
  • 资讯类型:城市规划  /  发布时间:2013-06-19  /  浏览:3153 次  /  

买房置业是普通百姓的家庭大事。当遭遇买房纠纷时,您是否感到困惑和无奈?如何更加安全地买房置业?近期,和讯房产与北京(楼盘)铭滔律师事务所联合推出“和讯置业大讲堂” 栏目,从房产律师的角度为大家提供专业、高效、安全的置业策略。

  今天“和讯置业大讲堂”开播第二讲——《借名买房 被限购一族的“悲壮选择”?》

  主讲律师:焦景收

  案例回顾

  刚需借名买房冒风险

  2011年3月,在北京打拼了十年的李先生终于筹够了购房的首付款。作为北漂一族,十年的积蓄能够交得上首付,实属不易。然而,2011年2月15日出台的京版国八条限购资格成了李先生在京购房的拦路虎。由于之前并无缴纳社会保险的习惯,李先生以及家庭成员丧失了在北京购房的资格。

  为了一家老小在北京有一个固定的居所,已经融入北京这个城市的李先生,决定铤而走险,借北京人张先生的名义在北京购房。一直单身的张先生与李先生有6年的交情,父母名下有三套房,对住房问题倒不发愁,所以痛痛快快的接受了李先生的要求。就这样,李先生以张先生的名义在四惠地区购买了一套两居室。入住、拿着写有李先生名字的产权证、每月按时偿还贷款,李先生算是了了一桩心愿。

  朋友突然要收房

  2013年4月2日,已经入住房屋近两年的李先生接到张先生的电话。电话内容非常简单,张先生自己要买房,而2013年3月出台的北京国五条实施细则规定,北京单身人士只能购买一套住房。因此,这个被占有的名额不能再给李先生使用了。张先生提出两个解决方案,第一,现有的这套房屋进行出售,不能放在自己名下;第二,张先生给李先生一笔钱,这套房直接归张先生所有。

  电话这头的李先生,已经不知所措。他深知,自己一家老小在住的房子,面临易主的可能。李先生要求与张先生见面谈,张先生断然拒绝,并明确表示,方案二选一,最后期限4月10号,否则只能通过法院解决了。

  面对张先生提出的这两个方案,李先生绝望了。而此时,李先生也知道,靠友情无法挽回任何东西。

  焦点:借名买房行为是否有效?

  面对越来越严厉的房屋限购政策,很多想要在北京购房的外地人,都像李先生一样,认为使用亲朋好友的名义购房没有什么太大风险。虽然产权证上写着别人的名字,但只要私底下签个协议,自己实际住进去,这样就完全可以规避掉一些潜在的风险。有的购房人还认为,借名买房后再取公证处做一个公证,公证书上注明真正的房主,照样可以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这类购房人却不知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以登记为准。某房屋的产权证登记的是甲,如果要公证该房屋实际属于乙,公证处的一般原则是不受理该类公证业务的。

  借名买房行为到底是否有效?在这个问题上,法学理论界的一些人认为,借名买房行为规避的只是国务院的通知或地方政府的细则等,而这些通知和实施细则并非法律法规。所以,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不应认定为无效行为。而司法实务界普遍认为,借名买房行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这种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

  也就是说,一旦张先生起诉到法院,李先生及家庭成员面临失去唯一居所的风险。

  案情结果:艰难维权路

  2013年4月11日,也就是张先生给李先生最后期限的第二天,李先生接到法院的电话,张先生到法院起诉了。

  4月12日,李先生来到法院领取了张先生的起诉状。起诉状中,诉讼请求明确注明“确认房产归张先生所有,张先生及家庭成员腾空房屋。”李先生的担心变成了残酷的现实。焦景收律师在了解完本案的案情后告诉李先生,这个案子如果通过判决,败诉几成定局。

  在法庭上,焦律师代表李先生发表了答辩意见:1、该房屋现有两位七十岁老人、一个年幼孩子以及李先生夫妻等五人居住,五人均没有其他住房,腾房不具有现实可能性;2、该房屋价值远高于购买之时,张先生的诉求若得到支持,张先生将因此获利而李先生将遭受严重损失,利益明显严重失衡。

  法官在实地调查后,证实了李先生一家的居住情况。法官也感到这个案子的难点,即使判决张先生胜诉,执行将很难进行,李先生一家老小不可能被赶到大街上。在此情况下,经过三次调解,李先生和张先生最终达成了调解意见。调解方案如下:1、李先生一家继续居住该房屋,待具备过户条件后,双方协商共同过户;2、张先生撤回起诉,诉讼费由李先生承担;3、若张先生因购房出现额外支付房款、税费或出现损失的,由李先生承担。

  律师论道

  “借名买房”风险大

  像李先生这样的借名买房者,已算非常幸运。这一类的案件,法院一般都会判决房屋归“出名方”。

  “借名买房”的种类很多,比如不具备购房资格借名买房、借名购买商品房、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借名购买回迁房、借名购买公房。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法院对这五类借名买房行为的裁判尺度也是不一样的。

  没有购房资格借名买房、借名购房经济适用房属于以合法目的掩饰非法目的,法院一般都会认定为无效。

  借名购买回迁房的,由于回迁房是国家给予被拆迁安置人的一项安置权利,该权利的转让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情形,一般认定为有效。

  公房是国有单位或国家机关出售给本单位员工的房屋,借名购房买公房的,一般先看公房是否属于经济适用房或按照经济适用房管理。如果是,借名购买公房也会被认定为无效。如果不是,则可以认定有效。

  焦律师提醒借名买房或想要借名买房的购房者,切莫铤而走险,否则结果将会很“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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